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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玉春与孙凤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306号申请执行人田玉春,农民。被执行人孙凤桐。申请执行人田玉春与被执行人孙凤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玉春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凤桐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再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