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玉春与孙凤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306号申请执行人田玉春,农民。被执行人孙凤桐。申请执行人田玉春与被执行人孙凤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玉春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凤桐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再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