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翠贞与路孝芝、王永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贞,路孝芝,王永军,路孝恒,淄博市乾成板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99号申请执行人王翠贞,女,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被执行人路孝芝,女,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永军,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路孝恒,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市乾成板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政府西。法定代表人:路孝恒,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翠贞诉被执行人路孝芝、王永军、路孝恒、淄博市乾成板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路孝芝、王永军、路孝恒、淄博市乾成板纸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251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