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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成学诉王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学,王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681号原告高成学,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翁牛特旗。被告王立新,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学与被告王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成学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成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高成学负担。审判员  江新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田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