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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行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环境保护局与范金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环境保护局,范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行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被执行人:范金前,女,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范金前未能按其包环罚字(201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纳罚款500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给被执行人范金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交纳行政处罚款5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用25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范金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范金前在银行账户上存款5025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友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程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