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新泰市明贤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杨国华、付全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明贤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杨国华,付全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新泰市明贤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被告杨国华。被告付全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明贤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华、付全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明贤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