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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孔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阳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崇明、曾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底至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花园路8号钟鼓世家小区2号楼10楼1004号出租房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国家禁止设置的具有赌博功能的鱼儿机24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至2015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在其租的泸州市江阳区花园路8号钟鼓世家小区2号楼10楼1004号房屋内设置电子游戏设备“鱼儿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4月23日7时许,公安机关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现场查获可供8人同时进行操作的鱼儿机三台。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被查获的鱼儿机折合单人机共计24台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另查明: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情况说明、认定意见告知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书、证人林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彭某某、曾某、曾某某、唐某某、黄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其租的房屋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孔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依法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孔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游戏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华代理审判员  梅益人民陪审员  张叙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