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程某甲、梅某某与张某某、程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甲,梅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272-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梅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被追加执行人: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程某甲、梅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追加执行人程某乙系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配偶,经申请人程某甲、梅某某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程某乙为被执行人。程某乙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程某甲,梅某某清偿债务7729.2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书清审 判 员 邾立纯助理审判员 汪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康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