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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吕武功与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武功,李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271号原告吕武功,男,193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洪亮,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武功与被告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武功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武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武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武功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姚成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