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吕武功与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武功,李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271号原告吕武功,男,193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洪亮,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武功与被告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武功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武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武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武功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姚成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