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吉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302号原告吉某。委托代理人高玉红、梅剑,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委托代理人张天娥,系张某甲近亲属。被告张某丁,1969年10月28日。被告张某戊。原告吉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吉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闫全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