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梁鸿凯与黑龙江省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鸿凯,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19号原告梁鸿凯,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朱以春,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鸿凯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已将款项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鸿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