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茂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路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茂民初字第70-1号本院2015年4月22日对王路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公司、顾同辉一案作出的(2015)双茂民初字第70号民事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伟业判决第一项内容中的“赔付原告王路医疗费5612.04元”,应为“赔付原告王路医疗费7311.44元”。审判员 徐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嵩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