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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8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君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德,初琳,吕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818-5号申请执行人:张君德。被执行人:初琳。被执行人:吕莎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2)莱阳沐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