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8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君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德,初琳,吕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818-5号申请执行人:张君德。被执行人:初琳。被执行人:吕莎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2)莱阳沐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