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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政栋与被执行人蔡磊、蔡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政栋,蔡磊,蔡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075号申请执行人黄政栋,男,汉族。被执行人蔡磊,男,汉族。被执行人蔡井,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政栋与被执行人蔡磊、蔡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6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蔡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政栋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被告蔡井对被告蔡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蔡磊、蔡井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蔡磊、蔡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政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井、蔡磊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多起执行案件。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蔡磊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姜家圩34号1幢5-202室房屋,首轮查封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该房屋设有银行抵押,本院无法处置。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报送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民初字第6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嵇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