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湖南隆回万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湖南隆回万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55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湖南隆回万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隆回万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隆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南隆回万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某借款本金60588元及利息65688元,2014年12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承担一审诉讼费3148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湖南隆回万和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隆回万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房地产进行了查封,其资产处置在进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兵凡审 判 员 邹军志审 判 员 刘顺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孟 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