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阳法执字第9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梁延龙与高新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阳法执字第930-7号梁延龙申请执行高新民、王协荣、姜坤、高新军、张慧、高小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阳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履行了20000元,依法查询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冻结了高新民、王协荣的工资收入,其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济阳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冯 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