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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芳与贾亮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贾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623号申请执行人刘芳。被申请执行人贾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申请执行人贾亮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执行款到位需较长周期,非本次执行程序能够彻底了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