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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何瑞芝与黄贺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字第434号原告何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茅琪,广东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的原告何某诉被告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33元,余额8266.5元,本院予以退回。(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映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