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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支付令 (3)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窦俊庭,马书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督字第3号申请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武乡县红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贺军,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贷中心经理,住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建安巷*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窦俊庭,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申请人马书印,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申请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5日就与被申请人窦俊庭、马书印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828元,由申请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晋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