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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光坤与金振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65号原告孙光坤,男。被告金振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坤与被告金振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光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审判员  顾贵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