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光坤与金振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65号原告孙光坤,男。被告金振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坤与被告金振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光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审判员 顾贵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