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中泽明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泽明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友谊村。法定代表人许泉海。被执行人深圳中泽明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2栋7D。法定代表人唐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泽明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杭萧商初字第31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调查了银行、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698.72元,该款已扣划并支付申请人,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14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