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芗执委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与漳州天瑞印刷有限公司、许瑞香、沈劲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漳州天瑞印刷有限公司,许瑞香,沈劲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委字第31号申请人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住厦门市环岛东路。法定代表人:郑永达被执行人漳州天瑞印刷有限公司,住华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瑞香被执行人许瑞香,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沈劲清,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天瑞印刷有限公司、许瑞香、沈劲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委字第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