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执行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存就申请执行游吓糖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存就,游吓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高存就,男,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游吓糖,男,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高存就申请执行游吓糖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自动履行义务,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审 判 员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