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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贾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明与王金英、李爱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王金英,李爱梅,李爱萍,李雯,李大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诸贾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孙明。委托代理人周志祥,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英。被告李爱梅。被告李爱萍。被告李雯。被告李大凯。原告孙明与被告王金英、李爱梅、李爱萍、李雯、李大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明的委托代理人周志祥、被告李爱梅、被告李爱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金英、李雯、李大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明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承担利息20000元,本息共计9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金英未应诉、未答辩。被告李爱梅辩称,欠款属实,利息不属实,被告继承遗产,同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李爱萍辩称,欠款属实,利息不属实,被告继承遗产,同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李雯未应诉、未答辩。被告李大凯未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五被告之亲属李桂祥从原告孙明处借款70000元,并于2011年5月4日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催要未付,原告于2014年3月6日诉至本院。李桂祥于2014年3月15日去世,被告王金英、李爱梅、李爱萍、李雯、李大凯系李桂祥的妻子、长女、次女、小女、儿子,李桂祥的父母均已去世。李桂祥有遗产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车号为鲁G×××××。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借条、诸城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死亡证明、车辆行驶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李桂祥向原告孙明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孙明向李桂祥出借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桂祥应及时偿还借款,现李桂祥已去世,原告要求李桂祥的遗产继承人被告王金英、李爱梅、李爱萍、李雯、李大凯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的主张,系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王金英、李雯、李大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英、李爱梅、李爱萍、李雯、李大凯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孙明借款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孙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228元,被告王金英、李爱梅、李爱萍、李雯、李大凯共同负担797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王金英、李爱梅、李爱萍、李雯、李大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管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