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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葛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9号原告葛某。被告王某甲。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二人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由于原被告两省相隔遥远,婚前缺乏了解,在无丝毫婚姻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生活无法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严重的时被告性情粗暴、无情无义、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无视国法,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至今仍不悔悟,造成家庭“房无一间、地无一垄”,生活极度困境,生存无望。被告之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心灵,打击了原告的精神、阻碍了孩子的成长,更伤害了原被告夫妻感情。为尽快结束双方没有前途、痛苦、感情确已破裂、而又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诉至法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葛某抚养,被告王某甲自2015年6月1日起每月负担王某乙抚养费600元,至王某乙18周岁止。被告王某甲每月第二个周五和第四个周五孩子放学后可探视两次,原告葛某有协助义务。夫妻双方之间没有需要分割的财产;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葛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英杰代理审判员  顾 峥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