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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薛文庆与卫广军、鲁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庆,卫广军,鲁燕,烟台义丰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瑞超,周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初字第179-3号原告薛文庆。被告卫广军,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6号银河惠景文园14-2-8号,身份证号370611197909180013。被告鲁燕,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6号银河惠景文园14-2-8号,身份证号370611198210080347。被告烟台义丰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河滨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周育红,总经理。被告朱瑞超,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滨路136号,身份证号370611196206110030。被告周淑敏,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盐场村1198号,身份证号37061119670409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文庆与被告卫广军、鲁燕、烟台义丰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瑞超、周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文庆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卫广军、鲁燕、烟台义丰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瑞超、周淑敏银行存款人民币300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巩益君、烟台巨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原告薛文庆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文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巩益君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花园10号楼106、108号,房产证号分别为烟房权证莱字第××、007013号,建筑面积分别为241.95平方米、168.9平方米房产两处;查封烟台巨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号证项下建筑面积为1284.35平方米的房产。二、冻结被告卫广军、鲁燕、烟台义丰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瑞超、周淑敏银行存款人民币300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秀红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栾兆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清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