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威与傅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傅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981号原告:李威,男。被告:傅严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威与傅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威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威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威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迪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