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燕广杰、燕广英等与宋长卫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广杰,燕广英,燕武,宋长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89号原告:燕广杰,男,194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燕广英,女,192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燕武,男,194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玄武区。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长举,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长卫,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为锋,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燕广杰、燕广英、燕武与被告宋长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燕广杰、燕广英、燕武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燕广杰、燕广英、燕武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广杰、燕广英、燕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燕广杰、燕广英、燕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