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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如江与淮南市鑫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照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如江,淮南市鑫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照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50号原告:吴如江,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韦伟,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彩翠。被告:淮南市鑫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照,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如江诉被告淮南市鑫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照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如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如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如江负担。审 判 长  冯旭敏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