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如江与淮南市鑫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照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如江,淮南市鑫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照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50号原告:吴如江,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韦伟,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彩翠。被告:淮南市鑫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照,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如江诉被告淮南市鑫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照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如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如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如江负担。审 判 长 冯旭敏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