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恢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金融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融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金洪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金融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工路北侧东旭大厦A幢4层A0407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公司董事长。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金融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查永谦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晗钰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地点:1305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胡跃岗案件主审人:李治峰书记员:叶晗钰评议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金融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李: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金融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拟终结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查:同意。胡:同意。合议庭决议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