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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193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郊西东街。被告李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东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小珂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会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