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陈婷,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对被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