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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金殿与李春、柏青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殿,李春,柏青梅,柏青顺,邵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殿。被执行人李春。被执行人柏青梅。被执行人柏青顺。被执行人邵俊梅。申请执行人周金殿与被执行人李春、柏青梅、柏青顺、邵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大三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春、柏青梅、柏青顺、邵俊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周金殿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春、柏青梅、柏青顺、邵俊梅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金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三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    鑫    邦代理审判员 朱建华代理审判员智通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继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