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耿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沂源县燕崖镇牛郎村。被执行人耿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某已履行(2015)源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执字第474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李敦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