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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耿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沂源县燕崖镇牛郎村。被执行人耿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某已履行(2015)源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执字第474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李敦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