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新元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02号原告:陈新元,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封谟喜、刘一帆,分别系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刘同鹏。被告: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元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元以被告已赔偿其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新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该款原告陈新元已付),由原告陈新元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赞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