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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新元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02号原告:陈新元,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封谟喜、刘一帆,分别系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刘同鹏。被告: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元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元以被告已赔偿其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新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该款原告陈新元已付),由原告陈新元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赞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