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宣礼良与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礼良,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719-1号申请人宣礼良,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肥西县。被申请人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行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宣礼良诉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宣礼良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经五路与纬一路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宣礼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经五路与纬一路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转移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蕙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