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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子怀与张方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458号原告:刘子怀。法定代理人:王焕利。被告:张方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怀诉被告张方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子怀负担。审判长  赵会明审判员  朱慧敏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