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子怀与张方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458号原告:刘子怀。法定代理人:王焕利。被告:张方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怀诉被告张方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子怀负担。审判长 赵会明审判员 朱慧敏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