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沈宝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宝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553号罪犯沈宝华,出生于黑龙江省。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作出(2006)哈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宝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沈宝华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黑刑一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38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42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沈宝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沈宝华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宝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宝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沈宝华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财产刑执行情况,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宝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