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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黎某与中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美容,黎玉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美容,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玉仪,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叶祝华,行长。上诉人黄美容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美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