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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佑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格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佑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777号原告无锡格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佑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格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佑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无锡格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