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党某某,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杜某某(曾用名杜曾用),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