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杨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杨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第99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邱尚启,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杨柳明,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安市。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杨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柳明名下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并已出具担保书。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柳明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冠后路华景园3号楼305室房产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x)。二、查封被申请人杨柳明名下坐落于福安市赛岐镇万寿街凯旋路130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1x)。三、查封被申请人杨柳明名下闽JU27**车。四、冻结被申请人杨柳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福安赛岐支行账号622202xx存款110万元。五、本次查封房屋期限三年,查封车辆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