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建法与郑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法,郑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1873号原告李建法,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郑国荣,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居民,住所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法诉被告郑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调解决清楚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百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李建法负担。审判员 陈桂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政兰附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