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济南诚方物贸有限公司与富阳高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济宁市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诚方物贸有限公司,富阳高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济宁市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406-2号原告济南诚方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堤口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山长粉,经理。被告富阳高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高桥镇高桥村。法定代表人吴菊仙,经理。被告济宁市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豪德商贸城C区8街2栋。法定代表人谢华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诚方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阳高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济宁市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以担人山长粉所有的位于古槐辖区金华小区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诚方物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山长粉所有的位于古槐辖区金华小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