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宪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