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如芳与杨惠强、漳州市芗城福伯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如芳,杨惠强,漳州市芗城福伯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2181号申请人黄如芳,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杨惠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福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惠强,总经理。申请人黄如芳与被执行人杨惠强、漳州市芗城福伯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6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21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