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德州圣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吉图珲铁路客专第六项目经理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圣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吉图珲铁路客专第六项目经理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294号原告:德州圣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新华工业园陈公民营六号院。法定代表人:何从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恩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亚骏,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天王商务大楼B区。法定代表人:尤显明,职务:总经理。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吉图珲铁路客专第六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圣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吉图珲铁路客专第六项目经理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圣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圣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434元,保全费3020元,以上合计84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身杰审 判 员 赵义修人民陪审员 李之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