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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381号原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董某某,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钟某,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同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0元,退还原告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晓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