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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陈尚云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404号罪犯陈尚云,别名陈尚荣,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陈尚云19**年8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陈尚云因犯贪污罪,经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以(2012)资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陈尚云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陈尚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书面材料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的当庭陈述。检察机关认为该犯能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尚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尚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尚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7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华审 判 员  郭庆春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