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刑一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一终字第128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无固定职业。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烟芝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山东省烟台市芝罘人民法院(2015)烟芝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学泉审判员  王立勋审判员  于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鸿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