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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曾某某,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被告刘某某,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长  林倚萍审判员  张瑞群审判员  黄龙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兰 来自: